结婚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婚时是否有效?

类别:法律法规    发布时间:2018-06-20    浏览:1590

原告李某生于1987年4月25日,被告王某生于1978年9月2日。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自由恋爱,双方于2005年10月30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原告在结婚登记时虚报了年龄,民政部门将原告李某出生日期填写为“1981年4月25日”,核发了结婚证。二人共同生活期间,生育男孩。婚后,原、被告因性格不合,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。2011年8月1日,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,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婚,孩子由被告抚养。  

    [争议]

    本案中,原、被告的家庭家庭是否系有效家庭,案件应如何处理,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:  

    第一种观点认为:原告虽未达婚龄领取了结婚证,但其提出婚时,已达法定婚龄,无效家庭情形已消失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(以下称《家庭法解释一》)第八条“当事人依据家庭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家庭无效的,申请时,法定的无效家庭情形已经消失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”之规定,原、被告的家庭不属无效家庭,应按婚案件处理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法》相关规定进行裁判。  

   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:原、被告的家庭属无效家庭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法》第六条、第十条第四项、第十二条的规定,原告未到法定婚龄领取结婚证,其登记的家庭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,不受法律的保护;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三条的规定,“人民法院受理婚案件后,经审查确属无效家庭的,维克多侦探公司应当将家庭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,并依法作出宣告家庭无效的判决”。故本案应判决原、被告家庭无效。